8月15日,应本所合作伙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之约,讲解死刑复核。由于时间关系,只是介绍了死刑复核的概念、意义,死刑复核权及分工,死刑复核程序、核查内容、符合方式、律师辩护,以及展望废除死刑等内容。

以下是根据录音整理。

小班: 欢迎大家锁定华夏之声,我是小班。

雅雯: 我是雅雯。

小班: 今天的法治栏目,我们请来了我们的老朋友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星林律师。

雅雯: 叶律师,上午好!

叶律师: 听众朋友,上午好!

小班: 昨天在分析非法集资的时候,分别谈到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和湖南吉首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两个案件都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不核准死刑,发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曾成杰被最高法院核准、长沙中级法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两个案件都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都引起广泛的关注。我们今天就有情叶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死刑复核方面的相关问题。

【死刑复核的概念和设立意义】

雅雯: 首先请叶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死刑复核。

叶律师: 死刑复核一道特别审判程序。它是由具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审核所进行的一道审判程序。

雅雯: 那设立死刑复核这么一道程序的意义何在呢?

叶律师: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简要地说,是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防止错杀。

【死刑复核管辖法院及分工】

小班: 死刑复核有哪些法院进行?

叶律师: 根据案件不同,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雅雯: 那哪些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哪些又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呢?

叶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除此之外,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内容、符合方式】

雅雯: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启动,需要被判死刑的人或者辩护人申请么?

叶律师:不需要申请,由判死刑的法院主动报给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复核。

雅雯: 叶律师,我想问一下,死刑复核主要核查哪些内容?

叶律师:死刑复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查: 第一、事实是否清楚?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没有查清的事实等;第二、证据是否充分?死刑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据是否充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以及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等;第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等;第四、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第五、量刑是否适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如果需要判处死刑的,是否需要立即执行等。

小班: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哪些复核方式?

叶律师:最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死刑复核案件之后,首先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合议庭采取下面方式进行复核: 全面审查死刑案件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查、组织开庭等方式进行复核。

死刑复核中律师的辩护

小班: 死刑复核作为特别的审判程序,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一些什么作用呢?

叶律师:按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一、二审辩护律师也可以向复核法院反映案件的情况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小班: 那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呢?

叶律师: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主要从复核法院审查的内容进行辩护工作。也就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合法性,量刑是否适当?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作为死刑辩护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一些调查。总之,为被告人的生存权穷尽一切救济和辩护手段。

我在经办一个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口供,案件根本不可能侦破。为此,我咨询了一、二审的辩护人,调查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员。侦查员告诉我,他们把被告人带回派出所盘问时,并不确定被告人就是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他们才侦破这个案件(该事实在死刑判决中没有说明)。我把对侦查员的调查结果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被告人属于自首,请最高院向侦查员进行复核。最高院在复核后,未核准死刑,把这个案件发回高院重审。

雅雯: 事实都没有查清就判了死刑,这不很危险吗?

叶律师:所以死刑复核很重要。我辩护一个案件一、二审都被判处死刑(死刑复核是另外律师辩护的),死刑复核期间,我就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漏洞、程序违法,以及死刑复核辩护人辩护意见中一些出入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十余份材料,从各个角度说明死刑判决的错误。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小班: 有死刑复核的辩护人,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辩护人还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么?以什么身份反映?

叶律师:从委托关系来说,一、二审的辩护人在一、二审判决之后就完成了辩护工作,没有继续反映情况的义务。但对律师来说,除了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之外,心中还有一份正义和对生命的敬畏。

按照死刑复核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审判员可以向一、二审辩护人和公诉人了解情况,一、二审辩护人可以向复核法官反映情况。当然,其他公民也可以向死刑复核法官反映情况和意见。

死刑复核的程序审查

雅雯: 叶律师能不能介绍一下程序违法?

叶律师:程序违法是指案件从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甚至是律师辩护等)诉讼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

刚才说的这个案件,一审判死刑后,该案的三十九名被告将近一半被告人提出上诉,高院进行二审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其他被告人没有出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死刑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全案公开审理。二审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程序上位法。

雅雯: 叶律师刚才谈到程序违法中有律师辩护,律师辩护还有程序违法的么?

叶律师:我辩护的其中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发现当事人二审的辩护人,是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此情况不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最高院采纳了该意见,不核准死刑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的主办机构及监督机构

小班: 死刑复核规定很全面,但死刑复核也是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都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有没有别的部门进行监督?

叶律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也包括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2012年8月最高检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证实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原来临时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最高院死刑复核进行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死刑复核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雅雯: 最高院哪个庭负责死刑复核?

叶律师:最高院由刑庭负责死刑复核。总共有五个庭,刑一庭到刑五庭,分别分管不同区域的死刑复核,负责的区域定期进行调整。

雅雯: 五个庭负责全国的死刑复核,那工作量是不是很大,会不会影响死刑复核?

叶律师:最高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工作量非常大,更大的是他们承受的心理压力。复核法官掌控生杀大权,决定复核案件被告人的生死,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剥夺一个不该死的人的生命,这种压力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

关于废止死刑

小班: 死刑复核规定的如此严谨,能不能杜绝错杀呢?

叶律师:审判活动说到底是人依照法律程序所进行判断活动,既然是人的判断就会有判断错误的时候。死刑复核只是从程序上尽可能的减少错误的发生,为防止错杀多一道保障。但完全避免错杀是不可能的。

雅雯: 那如何才能完全避免错杀呢?

叶律师:废除死刑制度。修改刑法,, 调整我国的刑罚体系,按照人权与法治发展的潮流,废除刑法。这样就可以彻底避免错杀。也可以避免死刑复核法官的煎熬。

小班: 那故意杀人怎么办,难道就不用偿命了?如果废除死刑,犯罪会不会更多?

叶律师:杀人偿命是报应思维。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举个例子: 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被杀死了,这个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把杀人犯枪毙就行了?这只是短期内让死者家属出了一口气,但根本上解决不了被杀人的家属生活问题。如果判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让这个杀人犯在监管下进行劳动,用该劳动所得赔偿死者家属又会怎么样?

另外,根据废除死刑国家进行的调查。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刑罚的威慑在于刑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而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研究表明,对被告人而言,终身监禁的痛苦远远大于死刑的痛苦。

废止死刑是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当然废止死刑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修改刑法,还涉及到法律理念、法律架构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等一系列的调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我相信会有这么一天!

小班: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先到这里。听众朋友再见!

雅雯: 谢谢叶律师!

                                                       (2013年8月15日)

死刑复核

2020年5月22日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