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委托人与律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程序等制定本规定。
1. 预约
1.1 委托人就需要委托的事项,委托意向等告知律师,并事先预约商谈时间;
1.2 委托人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对需要解决或委托处理的问题写一个简要的材料,以便律师能更准确地进行分析判断,节约律师费。
2. 协商
委托人和律师应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了解拟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协商。
2.1 告知
2.1.1 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
隐瞒事实造成不利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增加工作量应增加委托费用。
2.1.2 律师应当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事实进行初步分析,告知拟委托事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2.2 协商委托事项
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与律师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
3. 签订委托代理手续
3.1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3.2 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4. 交费
4.1 委托人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交付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4.2 律师应当审慎的使用办案费用。
5. 其它事项
5.1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5.2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5.3 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律师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5.4 除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5.5 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材料或财物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要保管凭证。
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20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