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人与律师应当就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事项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委托人不能与律师个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代理合同。

2.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3.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4.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5.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6. 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7.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8. 除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它信息。

9.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10.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11.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12. 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13. 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14.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15. 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16.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17.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18.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

19.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20.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进行虚假的承诺。

21. 律师依法律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22.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23.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24. 除依照相关规定或代理合同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25.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26.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27.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8.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29.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30.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者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31.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32.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33.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34.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35.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2010 年 5 月 11 日  

   

委托律师须知

2020年5月22日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