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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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86-10)65286768

Email:swlf@swlf.com.cn

 

鉴于: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1. 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涉嫌               案       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

1.2 甲方授权范围及出庭人员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1.3 乙方接受上述委托。

2. 甲方义务

2.1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2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3. 乙方义务

3.1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2 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嫌疑人通讯;

3.3 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3.4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4. 律师费用

4.1 甲、乙双方确定的律师费为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4.2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由甲方承担。

4.3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5. 付款方式及收款银行

5.1 甲方应付的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由乙方收取的费用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1.1 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乙方户名: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账号:0200053409014430267

5.1.2 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

5.2 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6.2 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

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3.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7.3.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的;

7.3.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7.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4.1 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7.4.2 委托事项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7.4.3 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应当预付或支付的律师费的。

8.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合同修改与存放

9.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另订协议。

9.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双方帐清之日终止。

11. 合同修改与效力

根据本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公章):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2日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