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刑法第二十条修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防卫。

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犯罪。”

(现在刑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修改部分:

1. 第一款的属于正当防卫修改为是防卫,删除不负刑事责任。说明:

第一,刑法第二十条立法宗旨是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形下的防卫权,是人的防卫权在刑

事立法上的体现。

第二,在确定防卫权的基础上,然后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2.增加一款: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作为第二款。说明:

第一,将正当防卫从第一款的防卫权中独立出来,给予肯定的评价,直接界定为不是犯罪

第二,按照现有表述不负刑事责任,说明正当防卫是犯罪行为。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涉及到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

3.将第二款正当但是 删除,将应当负刑事责任改为构成犯罪的,作为第三款。说明:

第一,既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说明防卫已经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第二,首先对防卫过当进行评价,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在规定量刑原则。

4.删除原第三款中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修改为不是犯罪,作为第四款。说明:

第一,既然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那么就不能对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进行否定的评价,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

第二,直接规定为不是犯罪,更符合刑法的结构逻辑。

二、将刑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不是犯罪。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现在刑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修改部分:

1.将第一款不负刑事责任改为是紧急避险

2.增加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不是犯罪。作为第二款。

3.将原第二款应当负刑事责任改为构成犯罪的,删除但是,作为第三款。

说明:(理由类似于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修订)。

  

                                                                              中正律师在线 

                                                                              叶星林律师

                                                                        2008 年 7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二)

2020年5月22日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