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经过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做好讯问笔录,对于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讯问笔录。根据本条规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做到:

1.应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所谓如实地记录清楚,是指讯问笔录要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全面、完整、准确地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用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应当将讯问的全面情况反映在笔录上,不能随意遗漏和删节。既要记载犯罪嫌疑人回答、坦白和检举的情况,也要记载侦查人员讯问和使用证据的情况;既要记载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供述,也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在讯问中的其他表现。记录的话应当完整,记录的事应当有头有尾。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取舍、夸大、缩小或者改变原意。

2.讯问笔录应经犯罪嫌疑人核对和签字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自己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经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他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应当盖章或者捺指印。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无误的时候,应当在笔录的每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在笔录的最后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最后写上"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由犯罪嫌疑人盖章或者捺指印。

3.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讯问和记录负责,翻译人员应当对自己的翻译负责。因而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另外,记录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上所列的项目,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应当具体到某日某时某分)、笔录上签字。另外,记录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上所列的项目,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应当具体到某日某时某分)、讯问地点、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姓名等逐项填写齐全。

4.审讯时进行录音录像的,一般也应当制作简要笔录,注明录音和视听记录的操作人员、起止时间等内容。如果采用打印、速记、录音、视听记录的,原则上应及时整理成文字形式,并将上述各类记录带(纸)和整理的文字记录一并附卷。

5.犯罪嫌疑人书写供述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对于有一定书面表达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允许其以书面形式供述,对自己所犯罪行按照事情发展经过表述清楚,这不仅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也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悔过自新的积极性和勇气,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要的时候,是指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书写供述更能准确地表达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和案件事实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口吃、口齿不清,表达能力差,或者犯罪嫌疑人聋、哑,难以准确口头表达所要讲的意思等;二是根据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某些犯罪情节难于启齿,如强奸案件,或者一时难以讲清楚时;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涉及科技、宗教等领域的特殊问题,侦查人员不能立即明白这些问题,需要与有关的专家研究或者参考有关书籍,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四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从犯罪嫌疑人书面供述上提供侦查线索,如需要作笔迹鉴定等。犯罪嫌疑人书面供述的,侦查人员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书面供词的末页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供述中如有涂改,应当在涂改的 地方盖章或者捺指印。

侦查人员审阅犯罪嫌疑人书写的供述后,根据供述的内容,对于其中没有写清的情况,可以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说明供词中的某些问题,或者补充供词。

对于供词的内容,侦查人员不能随意改变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更改,如供词中记载侦查人员在传唤或者讯问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允许其如实反映,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借口自行书写供词而不写实质情况而翻供和谩骂或诬陷、侦查人员的,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法律和政策,说明其表现和态度可能影响对他的处理和从重处罚的后果。

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过程中的思维活动借助语言工具表述的记录,制作时除必须符合法定规范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记录供词应当用第一人称。

2.要客观地进行记录。要严格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和语言的含义如实地记录,不得随意增减和曲解。而且应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的陈述风格和语言特点,使其阅读或听读后确信是符合他口述的。

3.不失原意适当浓缩。笔录首先要不失原意,不论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还是涉及犯罪情节、心理反映、面部表情、姿势动作、语调特征等等情形,原则上要尽可能地记载下来,关键之处更要如实详记。然而,笔录不是用文字进行机械性地录音录像,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浓缩。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被审讯时尤其是拘捕后首次审讯或第一次传讯时心情恐慌,有的在陈述、答问时语意重复甚至语无伦次、前后颠倒,记录时应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浓缩,在保持其完整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归顺和概要。

4.文字清晰、语言准确。笔录应当文通理明、语言规范,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含义不清。如果犯罪嫌疑人讲的是方言土语应加以说明,如果是关键性词语或易生歧义的词语,可专就该词语含义进行一次问、答并记入笔录。笔录的字迹要清楚易认。总之,讯问笔录是反映审讯活动的书面文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讯问笔录包括每次讯问笔录、系统讯问笔录和被告人的亲笔供词三部分。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的审讯,应同时录音、录像进行记录。现将讯问笔录的具体制作方法归纳如下:

(1)要有专人负责作记录,不准许一个审讯人员自审自记。这样做,可以保证审讯质量和记录质量,也是保障审讯人员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2)记录员事前必须熟悉案件情况,包括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单位、专用名词、专门术语等;还要熟悉整个审讯计划和每次审讯的重点、意图,以便与审讯员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3)必须如实反映审讯情况。对审讯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应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同时,又要注意抓住重点。对于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情节,要一字不差的记录原话。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时,要把他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过程、后果、动机、目的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事和人等记录得清清楚楚。如果犯罪嫌疑人讲得太快,记不下来,审讯员要让犯罪嫌疑人讲得慢些,在关键的地方可以让他再重复一遍。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外部表情,如哭笑、吵闹、低头不语、冒汗、发抖等,也要在讯问笔录上如实地加以反映。

(4)笔录要做到语句通顺、字迹清晰。要防止影响原意的错别字和不应有的省略。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词中的方言土语和事物名称的简称,要加以注明。

5.每次审讯结束后,要令犯罪嫌疑人阅读讯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然后在笔录的最后一页写明"以上给我看(或念)过,记载正确无误",让犯罪嫌疑人签名或捺手印,并写上日期。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令其在补充或涂改的地方捺手印。如果不是记录有误,而是犯罪嫌疑人要借机更改口供,或者统一前后口供的矛盾,则不予修改,可令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末页上加在说明。最后,审讯人员、记录人员分别在笔录的末页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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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0 

讯问笔录的制作规则

2020年5月22日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