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记者班闯)4月2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邀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星林律师做客《举案说法》节目。

对普通百姓来说,死刑复核就像民间传说“生死判官勾生死薄”,威严而神秘。死刑复核是怎么样一个过程?为什么同样的罪名,有的核准死刑,有的不核准死刑?复核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核准死刑的?复核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及家属、辩护人又能做什么?……为了让普通老百姓了解死刑复核的相关知识,叶星林律师通过分析全国瞩目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及曾成杰民间集资案的不同审理结果,解读死刑复核的相关知识。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星林律师

 

【案例链接】

2012年4月21日,最高法未核准犯集资诈骗罪的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7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集资诈骗罪的湘西民间集资案主角曾成杰,在长沙沙坪刑场被执行死刑。

 

【法律知识延展】

一、死刑复核基本知识

1.什么是死刑复核?

雅雯: 首先,请叶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死刑复核。

叶律师: 死刑复核一道特别审判程序。它是由具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审核所进行的一道审判程序。简单地说,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个省高院判决或复核死刑的案件进行的一道特别的把关程序。

2.设立目的是什么?

雅雯: 为什么要规定死刑复核呢?换句话说,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意义?

叶律师: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人死不能复生,如果杀错了就无法挽回了。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增加一道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避免错杀。

简要地说,是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防止错杀。

3.我国死刑复核从什么时候开始?经历的发展过程?

雅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叶律师:1980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1980年2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部分判处死刑案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在短期内行使核准权,下放期限到1983年。1983年,修订的法院组织法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小班:什么时候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呢?

叶律师: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标志着最高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所有死刑案件复核都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

4.死刑复核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小班: 死刑复核由哪一级法院进行?

叶律师: 根据案件不同,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除此之外,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说明一点,无期或死刑的判决权只能是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无权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雅雯:如果中院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是不是还要最高院进行复核?

叶律师:这种情况,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 死刑复核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1. 死刑复核怎么启动?

雅雯: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启动,需要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或他们亲属,还是辩护人申请么?

叶律师: 不需要申请,由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主动报给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复核。

2.复核什么内容?【详见后面死刑复核内容介绍】

雅雯: 叶律师,我想问一下,死刑复核主要核查哪些内容?

叶律师: 死刑复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查: 第一、事实是否清楚?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没有查清的事实等;第二、证据是否充分?死刑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据是否充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以及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等;第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等;第四、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第五、量刑是否适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如果需要判处死刑的,是否需要立即执行等。

3. 死刑复核的程序审查

雅雯: 叶律师能不能介绍一下程序违法?

叶律师: 说到程序违法,首先需要明白什么叫程序。所谓程序是指处理或解决一个问题应当遵循的先后顺序,以及每个步骤需要遵守的内容。刑诉法关于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指诉讼法的规定。

程序违法是指案件从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甚至是律师辩护等)诉讼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

2010年,我经办一个安徽案件,总共有三十九名被告人。一审判宣判后,该案的三十九名被告将近一半提出上诉,高院进行二审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其他被告人没有出庭。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死刑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全案公开审理。二审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程序上违法。

雅雯: 叶律师刚才谈到程序违法中有律师辩护,律师辩护还有程序违法的么?

叶律师: 我辩护的其中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发现当事人二审的辩护人,是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此情况不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最高院采纳了该意见,不核准死刑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方式

小班: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哪些复核方式?

叶律师: 最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死刑复核案件之后,首先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合议庭采取下面方式进行复核: 全面审查死刑案件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查、组织开庭等方式进行复核。

三. 死刑复核中律师的辩护

1.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地位与作用?

小班: 死刑复核作为特别的审判程序,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一些什么作用呢?

叶律师: 按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一、二审辩护律师也可以向复核法院反映案件的情况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2.律师如何进行死刑复核辩护?

小班: 那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呢?

叶律师: 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主要从复核法院审查的内容进行辩护工作。也就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合法性,量刑是否适当?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作为死刑辩护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一些调查。总之,为被告人的生存权穷尽一切救济和辩护手段。

我在经办一个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口供,案件根本不可能侦破。为此,我咨询了一、二审的辩护人,调查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员。侦查员告诉我,他们把被告人带回派出所盘问时,并不确定被告人就是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他们才侦破这个案件(该事实在死刑判决中没有说明)。我把对侦查员的调查结果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被告人属于自首,请最高院向侦查员进行复核。最高院在复核后,未核准死刑,把这个案件发回高院重审。

雅雯: 事实都没有查清就判了死刑,这不很危险吗?

叶律师: 所以死刑复核很重要。我辩护一个案件一、二审都被判处死刑(死刑复核是另外律师辩护的),死刑复核期间,我就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漏洞、程序违法,以及死刑复核辩护人辩护意见中一些出入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十余份材料,从各个角度说明死刑判决的错误。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3.那些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工作?

小班: 有死刑复核的辩护人,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辩护人还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么?以什么身份反映?

叶律师: 从委托关系来说,一、二审的辩护人在一、二审判决之后就完成了辩护工作,没有继续反映情况的义务。但对律师来说,除了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之外,心中还有一份正义和对生命的敬畏。

按照死刑复核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审判员可以向一、二审辩护人和公诉人了解情况,一、二审辩护人可以向复核法官反映情况。当然,其他公民也可以向死刑复核法官反映情况和意见。

四. 死刑复核的主办机构及监督机构

1.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

小班: 死刑复核规定很全面,但死刑复核也是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都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有没有别的部门进行监督?

叶律师: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也包括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2012年8月最高检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证实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原来临时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最高院死刑复核进行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死刑复核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

雅雯: 最高院哪个庭负责死刑复核?

叶律师: 最高院由刑庭负责死刑复核。总共有五个庭,刑一庭到刑五庭,分别分管不同区域的死刑复核,负责的区域定期进行调整。

雅雯: 五个庭负责全国的死刑复核,那工作量是不是很大,会不会影响死刑复核?

叶律师: 最高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工作量非常大,更大的是他们承受的心理压力。复核法官掌控生杀大权,决定复核案件被告人的生死,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剥夺一个不该死的人的生命,这种压力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

五.关于废止死刑

1.死刑复核不能绝对避免错杀

小班: 死刑复核规定的如此严谨,能不能杜绝错杀呢?

叶律师: 审判活动说到底是人依照法律程序所进行判断活动,既然是人的判断就会有判断错误的时候。死刑复核只是从程序上尽可能的减少错误的发生,为防止错杀多一道保障。但完全避免错杀是不可能的。

雅雯: 那如何才能完全避免错杀呢?

叶律师: 废除死刑制度。修改刑法,调整我国的刑罚体系,按照人权与法治发展的潮流,废除刑法。这样就可以彻底避免错杀。也可以避免死刑复核法官的煎熬。

2.废止死刑,完善刑罚体系

小班: 那故意杀人怎么办,难道就不用偿命了?

叶律师: 杀人偿命是报应思维。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举个例子: 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被杀死了,这个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把杀人犯枪毙就行了?这只是短期内让死者家属出了一口气,但根本上解决不了被杀人的家属生活问题。如果判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让这个杀人犯在监管下进行劳动,用该劳动所得赔偿死者家属又会怎么样?

3.废止死刑,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雅雯:如果废除死刑,犯罪会不会更多?

叶律师:根据废除死刑国家进行的调查。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刑罚的威慑在于刑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而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研究表明,对被告人而言,终身监禁的痛苦远远大于死刑的痛苦。

废止死刑是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当然废止死刑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修改刑法,还涉及到法律理念、法律架构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等一系列的调整,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我相信会有这么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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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应“举案说法”节目邀请,解读“死刑复核”相关法律知识

2020年5月22日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