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为主。不便采用计时收费或当事人要求采用计件收费或其他收费的,可以采取计件或其他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必须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办案律师不得超出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收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收费标准单位为人民币,委托人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服务费的,按支付当日汇率标准折合成人民币计收服务费。

第二章 计时收费

第五条 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业务水平,业务类型等综合确定律师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事务所律师每工作小时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 合伙律师,每人每小时收费3000—5000元;

(二) 主办律师,每人每小时收费1500—3500元;

(三) 协办律师,每人每小时收费1000—2500元;

(四) 律师助理,每人每小时收费500元。

第三章 计件收费

第七条 事务所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确定计件收费标准: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每件案件每一个程序或者每一个阶段作为律师服务费的一个计费单位。

第九条 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不低于一万元。

第十条 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不同,按下列比例差额累加计算每个计费单位的律师服务费:

(一)争议标的金额或价值小于或等于10万元的,以10%收取服务费,最低一万元;

(二)争议标的金额或价值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以8%收取服务费; 

(三)争议标的金额或价值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以6%收取服务费;

(四)争议标的金额或价值大于1000万元部分,以2-4%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风险代理

第十二条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事务所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下列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四条 服务费按照财产利益或争议金额的20—40%计算;

第十五条 一般在签约时预收其中的30-50%,实现代理目标后,该预收服务费冲抵应收服务费,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如未实现代理目标,事务所则不再收取服务费,并退回上述预收服务费中的30—50%。

第五章 法律顾问及专项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收费不低于每年10万元,需要合伙人或2名以上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收费不低于每年20万元。

第十八条 顾问单位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专项法律事务,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另行计算律师服务费,该服务费不包含在常年法律服务费之中。

第十九条 出具一次法律意见书,收费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提供公司投融资事务法律顾问服务,签约服务费每件不低于1万元,项目完成后加收项目金额0.2-2%的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办理股票发行上市、增发、配股等法律服务,签约服务费每件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另加收股票发行、增发、配股等金额0.2-1%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公司、企业收购、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破产、解散、清算等法律服务,签约服务费每件不低于5万元,另加收项目金额或价值0.1-1%的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办理合同法律事务,签约服务费每件不低于1万元,另加收合同金额或价值0.1-0.2%的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签约服务费每件不低于1万元,另加收项目金额0.1-1%的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的,服务费总额应当不低于普通代理方式收取服务费的二倍,其中预付服务费应当不低于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额的30%。

第二十六条 代书类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一)代书各类诉状、申诉书、申请书或类似文件,根据第九条标准的30%收取服务费,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代书授权委托书,每件不低于2000元。

(三)代书遗嘱,按照标的额的2%收取服务费,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代书其他法律文件,按照标的额的2%收取服务费,每件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七条 见证与提存类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一)提供见证法律服务的,按照标的额的2%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提供提存法律服务的,服务费不低于提存金额的1%。提存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部分,提存服务费不低于提存金额的0.5%。提存金额大于1亿元的部分,提存服务费不低于提存金额的0.1%。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就有关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所发生的费用;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业务成本费用。

第二十九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客户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服务费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 本收费标准尚未列出的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参照同业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办理疑难复杂、涉外及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服务费,可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和所需工作费用适当增加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

2020年5月22日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