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交材料的要求,为提高办案质量,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理律师在起诉或答辩时,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范围、联系电话及邮寄地址);
(四)律师证复印件;
(五)律所介绍函等。
如果当事人或委托人是公民个人的,提交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按照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对方当事人人数(即合议庭人数3+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原件(签字盖章)。
第四条 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按以下情况分类装订:
(一)证据材料,需按照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复印件;
(二)提交证据材料时,需要附上一份证据目录。
第五条 开庭时,证据原件必须随身携带。
第六条 向法院或仲裁委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代理词、证据目录、质证意见等的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提交给法院或仲裁委。
第七条 办案律师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的,事务所视情节给予警告等处分。
第八条 本规则作为事务所管理需要,不作为事务所对当事人的承诺。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律师提交材料规则
2020年5月22日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