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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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86-10)65286768

Email:swlf@swlf.com.cn

 

 

甲方根据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有意向聘请乙方作为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愿意接受聘请。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 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 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其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1.1 解答甲方日常经营管理、业务项目及维权等事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1.1.2 协助甲方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

1.1.3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协助甲方起草、审查或者修改有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1.4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与第三方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建议方案,出具律师函,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1.1.5 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如涉及为甲方投资、融资、改制、收购、重组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代理甲方所涉民事、行政、劳动等方面诉讼、仲裁、执行等专案法律事务,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作出约定。

2.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交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2 甲方应当就乙方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3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4 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指示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2.5 甲方应当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适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的义务

3.1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地向甲方提供前条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3.2 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3.3 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3.4 乙方应当严守因工作取渠道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非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委托、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5 乙方应当对所承办的甲方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

4. 服务方式

本着联系便捷、服务到位、优质高效的原则,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4.1 乙方充分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解答甲方有关咨询,办理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等事务;

4.2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可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甲方指定处所讨论解决重大法律问题。

5. 律师费标准

5.1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律师费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如无特指,其币种均为人民币),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5.2 根据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甲方还应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按单及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2.1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一般性的合作协议(无金额),每份   元,但形成合作项目需要乙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除外;

5.2.2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每件律师费  元,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件律师费  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每件律师费  元,合同额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的每件律师费为  元;

5.2.3 出具律师函:出具以催款或告知为目的的律师函不收费,但因甲方或者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执行,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代理的除外;

5.2.4 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出具一次法律意见书(份数不限)的律师费为    元;

5.2.5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其他项目:其律师费收取标准按照乙方公布的法律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的下限执行。

5.3 上述律师费标准适用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对该条第二款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或者专案法律事务,应在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律师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律师费标准上给予甲方适当优惠。

6. 其他费用和承担

6.1 对甲方事先同意且事后核实的乙方律师及其他业务人员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实报实销:

6.1.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6.1.2 北京市区以外地区发生的差旅费、通信费等;

6.1.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6.2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费用。

7. 付款方式和收款银行

7.1 在乙方没有特殊指令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法律顾问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汇入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乙方户名: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账号:0200053409014430267

乙方收款后应向甲方及时开具并交付正式发票。

7.2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应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8.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施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9. 合同的期限和续期

9.1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9.2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期。双方同意续期的,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合同;不续期的,乙方自本合同期满日的次日起即不再向甲方提供新的法律顾问服务,但在本合同期限内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法律顾问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10. 其他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公章)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日                                年  月   日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2020年5月22日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