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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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86-10)65286768

Email:swlf@swlf.com.cn

 

 

鉴于:

【案情简介】

甲方因与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案由)   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仲裁),甲乙双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委托代理事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1.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1.1.2 案由:

1.1.3 审理机关:

1.1.4 审级: 

1.2 委托代理工作包括: 

1.2.1 诉前(含应诉)工作

1.2.1.1 根据案情,代为调查与收集证据工作;

1.2.1.2 按照案件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出具《律师函》;

1.2.1.2 与对方当事人和解进行的协商与谈判。

1.2.2 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1.2.2.1 提供诉讼(或者应诉)方案;

1.2.2.2 参加并完成从起诉(应诉)至一审诉讼完结的全部工作;

1.2.2.3 提交阶段性结案报告,提供第二审诉讼或者仲裁后续工作的意见。

1.2.3 第二审诉讼代理人(如果甲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

1.2.3.1 提供上诉或者应诉方案;

1.2.3.2 参加并完成从提起上诉至二审诉讼终结的全部工作;

1.2.3.3 提交结案报告,提供执行工作意见。

1.2.4 执行程序代理人:

1.2.4.1 提供执行工作方案;

1.2.4.2 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1.2.4.3 参加并完成从申请执行至执行完结的全部工作;

1.2.4.4 代为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1.2.4.5 提交执行结案报告。

指派律师及委托代理权限

2.1 办案律师

2.1.1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叶星林律师、         为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表示同意。

2.1.2 非经甲方要求,乙方不得更换所指派的律师。

2.1.3 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参与辅助性工作。

2.2 甲方委托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2.2.1 特别授权代为进行诉讼与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包括:

2.2.1.1 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2.1.2 提起反诉;

2.2.1.3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2.2.1.4 提起上诉;

2.2.1.5 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2.2.1.6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2.2.2 一般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无权处分实体权利。

2.2.3 甲方委托授权以后,有权根据需要变更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甲方义务

3.1 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案情

3.2 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3.3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诉讼环节的各项工作; 

3.4 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5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4 乙方义务

4.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代理事项;

4.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4.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进行鉴定,准时参加各项庭审活动; 

4.4 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法庭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5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诉讼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6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诉案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代理费用

5.1 律师服务费按照工作时间计算

5.1.1 乙方代理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5.1.2 乙方代理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无误,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代理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及时通知乙方调整。

5.2 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5.2.1 本案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翻译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另为支付,乙方不予垫付。

5.2.2 乙方代理律师经甲方同意的外地出差所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实报实销。本地交通、通讯费用包含在甲方所付代理费中。

6. 收款银行

6.1 在乙方没有特殊指令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汇入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开户单位: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账号:0200053409014430267

6.2 乙方收款后应向甲方及时开具并交付正式发票。

工作联系

7.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7.1.1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7.1.2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7.2 联系人负责转达各方对对方的请示或者要求,转交各种通知、文件和资料,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各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合同变更

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合同解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9.2.2 因乙方律师工作违法或重大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9.2.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3.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3.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的;

9.3.3 甲方逾期10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

10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10.2 乙方律师因工作违法、重大事务、违反执业禁止、保密或者保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3 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10.4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拖欠律师代理费用,除支付代理费用以外,应支付拖欠律师服务费数额20%的违约金。

11 争议解决

11.1 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有效期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时止(包括判决、裁决、调解、案外和解、执行完结及撤销诉讼)。  

13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通知和送达

14.1 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也可以向双方指定的联系人送达;

14.2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4.3 送达约定

14.3.1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14.3.2 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14.3.3 但是,开庭通知、提供证据等重要事项,取得对方收到后的确认,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月  日

委托代理合同(民商事.计时收费)

2020年5月22日 17:43